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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2092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6067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413、416号。
法定代表人:沈加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194769H),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尤芝翔,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西宁城投朝阳物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31750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宁城投朝阳物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案涉标的由2577789.54元变更为10439.94元,并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1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剩余13680元退还原告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苏金秀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晓艳
书 记 员 谢婉喻
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