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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民初954号 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5号楼20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淼,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昭关戚运路。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猛,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1132元;2.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941132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2月1日付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其中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3年3月2日,暂计为191557.75元);以上暂合计1132689.75元;3.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前,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