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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295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尤芝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淮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