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295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尤芝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淮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