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541号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9号1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昭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尤芝翔。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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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