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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民初476号 原告:***,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海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昭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尤芝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83元,减半收取计79191.5元由***负担,余款79191.5元退还***。 审 判 长 纳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