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民初476号
原告:***,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海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昭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尤芝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83元,减半收取计79191.5元由***负担,余款79191.5元退还***。
审 判 长 纳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