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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0105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5民初53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2022年9月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012破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某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某某公司重整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青0105执恢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