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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12民初9094号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