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31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6号聚富商业楼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02执3148号 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4505*********0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74.1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安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