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31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6号聚富商业楼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02执3148号
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4505*********0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74.1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安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