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31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6号聚富商业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0501620050000000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7.75元,现
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
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4505***********0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74.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安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