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2执31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6号聚富商业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0501620050000000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7.75元,现 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 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4505***********0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74.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安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