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202行审27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城中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城中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6号聚富苑商业楼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502899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国土城中执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查明:2018年8月,被执行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中区牛车坪村***脚的土地动工建设,现已建成停车场。经实地勘测,该宗地面积为4993.5㎡(合7.49亩)。该宗地依据《柳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年)》与《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并结合《2017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图件》显示,土地权属部分为柳州市人民政府,部分为柳州市城中区窑埠村5、9组农民集体所有,未发证部分为窑埠与牛车坪争议地。地类为旱地、有林地、城市、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裸地;不符合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为此,***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柳国土城中执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1.限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93.5㎡;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非耕地1051.23㎡上的水泥地面,清除固体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拆除非法占用的耕地1710.09㎡上的水泥地面,清除固体废弃物,恢复土地耕种条件;3.并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38774.1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9年1月30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除在2019年6月6日缴纳了罚款38774.1元外,其他义务均未履行,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柳资源规划城中催告字〔2019〕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已于2019年8月2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国土城中执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因柳州市机构改革,***市国土资源局职权已转移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被执行人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据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柳国土城中执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