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负责人:葛宇飞。
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桂超。
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支朋华。
被执行人:桂超,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桂骏,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桂军林,男,汉族,1962年5月3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黄九金,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1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桂都投资有限公司、桂超、桂骏、桂军林、黄九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桂都投资有限公司、桂超、桂骏、桂军林、黄九金银行存款50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