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94318X。
负责人:张豫,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桂超,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高立,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生,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桂军林,男,汉族,1962年5月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罗海燕,女,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桂骏,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小伟,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文港镇二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88513225U。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2700-1。
法定代表人:桂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851659-2。
法定代表人:高力,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不服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赣0124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赣01执复63号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请求事项:要求进贤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依法保留异议人基本生活费每月1500元以上。事实和理由:进贤法院在执行(2018)赣0124执7号案件中,将异议人的养老金账户冻结,并扣划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现因异议人年老、体弱,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致使异议人无法生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赣0124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不服该裁定,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赣01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赣0124执异64号裁定,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
另查明:本院(2018)赣0124执7号案冻结了***账户(账号:62×××37),冻结金额2191416.67元,冻结日期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并于2018年12月21日扣划了39744元。本院(2018)赣0124执1151号冻结了***账户(账号:62×××37),冻结金额8481451.81元,冻结日期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上述两次冻结到期后均全部解冻。本院(2019)赣0124执145号冻结了***账户(账号:62×××37),冻结金额9039201元,冻结日期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
再查明:***账户(账号:62×××37)系其领取社保的养老金账户,养老金发放机构为进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金额为每月2485.2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所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应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限。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其养老金账户并无不当。根据《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之规定,南昌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10元,本院在执行***养老金账户过程中每月可为其保留610元作为生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冻结、扣划异议人***的养老金收入时,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610元(从2019年7月起执行)。
二、驳回异议人***的其它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先爱
审 判 员 刘贵娇
审 判 员 黄定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饶 浩
书 记 员 胡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