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5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负责人:葛宇飞。
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桂超。
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支朋华。
被执行人:桂超,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桂骏,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桂军林,男,汉族,1962年5月3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黄九金,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桂都投资有限公司、桂超、桂骏、桂军林、黄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出具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珂
审判员 王财斌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万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