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4执异64号
异议人:***,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94318X。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109。负责人:张豫,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桂超,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高立,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民和镇校前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3601241961********。
被执行人:桂军林,男,汉族,1962年5月3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罗海燕,女,汉族,1970年6月6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桂骏,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小伟,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江西省南丰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88513225U。住所地:进贤县文港镇二道路。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82700-1。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桂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51659-2。住所地:进贤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与被执行人***、桂超、高立、桂军林、罗海燕、桂骏、张小伟、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保留异议人的基本生活费每月1500元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异议人的全部银行存款,用于归还债务。现异议人年老体弱,也没有经济来源,导致无法生活。因此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与被执行人***、桂超、高立、桂军林、罗海燕、桂骏、张小伟、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赣0124执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8)赣0124执7号案件终结执行。今年7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前述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本院已经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终结执行,而异议人于2019年7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异议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属于举证不能,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冯云志
审 判 员 李广兴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章丽华
书 记 员 吴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