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

进贤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85113533。
法定代表人:支小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638270010。
法定代表人:桂超。
被执行人:桂超,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桂骏,男,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黄九金,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桂军林,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48516592K。
法定代表人:高立。
被执行人:高立,男,196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张小伟,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二道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88513225U。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进贤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商业保险、投资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侧(产权证号:进国用2010第0065号)及坐落于(产权证号:进国用2013第0225号、进国用2013第0226号)的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伟名下坐落于文港镇二道路(产权证号:进房字第sf10:21000-26号)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九金名下坐落于(产权证号:进房字第××号)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桂军林名下坐落于民和镇胜利贤湖小区(产权证号:进房字第××号)的房产,但均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10日,经审查,本院依职权将江西省桂都建设有限公司、桂超、桂骏、黄九金、桂军林、江西高晨冷轧带钢有限公司、高立、张小伟、***、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为4023254.29元。截至2021年5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023254.29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凤斌
审判员  李广兴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