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1491号
原告:***,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韩村门脸。
法定代表人:许京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京京,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韩村门脸。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京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