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志坤、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辖34号 原告:张志坤,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韩村门脸。 法定代理人:许京京,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志坤与被告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坐落***豪园10-2-1102室房屋进行装修装饰,装饰工程款造价120249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且被告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拒绝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4049.8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不属于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区人民法院处理。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告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专属管辖权。另,虽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保定市竞秀区法院管辖,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综上,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情形下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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