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志坤与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3569号 原告:张志坤,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韩村门脸。 法定代表人:许京京,经理。 原告张志坤与被告保定市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张志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4049.8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坐落于爵士豪园10-2-1102室房屋进行装修装饰,装饰工程款造价120249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且被告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拒绝履行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申请调解解决;经协商或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定专属管辖范围内,故原、被告约定由被告住所地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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