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2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6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亦自愿撤回上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原审原告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63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9元,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要求减半收取后退还诉讼费,均由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19元,减半收取3909.50元,由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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