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762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13409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59663490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太白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西安欧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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