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执7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与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仅查到银行存款71,352.6元,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厅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