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阳恒晟建设工业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与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4730号 原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凯达南街6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城北街北段9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其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乐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