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268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建达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