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阳恒晟建设工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长发新能源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342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7月2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长发新能源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普阳街。 法定代表人云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达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长发新能源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