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342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7月2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长发新能源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普阳街。
法定代表人云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达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长发新能源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