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3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提存至本案一案一帐户中,并缴纳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民终3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33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