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阳恒晟建设工业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执12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3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XXX元,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华阳建设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XXX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