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桐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一汽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92民初3124号 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 负责人***。 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