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5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辉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实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701251.11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主动履行执行款1760万元,执行费85436.2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