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0414451C。
法定代表人:冯树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丰泽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69050309G。
法定代表人:鲍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11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53.634万元,执行费1776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
二、2021年7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未查询到财产。
三、2021年8月2日发出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商业综合楼。
四、2021年8月31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五、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员前往栾城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天阳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天阳嘉园商业综合楼,因未达到交付条件,暂时无法拍卖。
六、2021年11月17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七、2021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111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清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