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民初145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岩,女。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20221M。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辉,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恒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胜利,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张岩、中国华冶科工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恒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丹丹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民初145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河北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岩,女。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20221M。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辉,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恒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胜利,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张岩、中国华冶科工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恒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