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安市洞上奎增洗煤厂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民再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光明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安市洞上奎增洗煤厂。住所地:武安市***镇洞上村东。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博大厦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安市洞上奎增洗煤厂、云南广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云25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云民申64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于2018年10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诈骗一案与武安市洞上奎增洗煤厂诉讼请求事项相关联,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情形。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7)云25民终984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1民初5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9元,退还武安市洞上奎增洗煤厂1533元,退还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49576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