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5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振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工业区二区1号之一、之二、之三及1号旁空地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振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因其未能缴纳上诉费用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