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2465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振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工业区二区1号之一、之二、之三及1号旁空地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6654588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振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振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51060.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汇衡诉担2021第0471号,担保限额为3451060.37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振景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51060.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月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