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郅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郅晨建筑桥梁加固研究有限公司与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000号 原告:广东郅晨建筑桥梁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CPH6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郅晨建筑桥梁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郅晨建筑桥梁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郅晨建筑桥梁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郅晨建筑桥梁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08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860元,由原告广东郅晨建筑桥梁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已收取的10860元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郅晨建筑桥梁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