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02民初186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妻子。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274757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元佳元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0541167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元佳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69484069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佳元汽车有限公司、广元佳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2元,减半收取6591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