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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02民初186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妻子。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2747571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元佳元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0541167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元佳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69484069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佳元汽车有限公司、广元佳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2元,减半收取6591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