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11民撤4号
原告:***,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92RBF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72747571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川0811民初374号生效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计3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