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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民初2024号 原告:哈尔滨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坤扬,总经理。 被告:***,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 原告哈尔滨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哈尔滨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