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3执保264号
申请保全人:沈阳华洲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三号路83号。
被保全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以西、井冈路以南**花园商办楼。
关于申请保全人沈阳华洲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1)吉0193执保264号,案件承办法官为**。
保全案件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移送后,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2处,查封期限一年,期限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冻结被保全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4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现本保全案部分保全,保全实施文书及本通知书一并移送。
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