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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4民初778号
原告:沈阳华洲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安镇中坝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洲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