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358号
原告:长春北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1186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J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澳美国际大厦15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北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长春北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北特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 倩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