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远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446-1号 申请人: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临河街与珠海南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澳美国际大厦15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合兴大路南侧孵化基地办公大楼2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街道立信街委172组。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南阳路委22组。 申请人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吉0105财保4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合隆镇国家屯,吉(2018)农安县不动产权第0018095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1475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申请人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合隆镇国家屯,吉(2018)农安县不动产权第0018095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1475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