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3863号
原告:长春市防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37号医疗宿舍3栋4**109。
法人代表:***。
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澳美国际大厦15层1516号。
法人代表:**。
原告长春市防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