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552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市春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春旺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春旺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春旺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