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2230号
原告:吉林省圣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24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澳美国际大厦15层15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圣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圣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圣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圣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 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