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446号
申请人: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同时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9月1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长春市**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