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9327号
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17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澳美国际大厦15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远景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