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3772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宁***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