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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3772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宁***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