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祥瑞升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祥瑞升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银川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现因被执行人银川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