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1644号
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1284601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5-2-2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08118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天山熙湖小区10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31776108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裕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B区1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067047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裕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计1152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