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裕华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1644号 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1284601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5-2-2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08118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天山熙湖小区10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31776108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裕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B区1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067047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宝丰同创线缆销售有限公司、银川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裕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计1152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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