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5715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1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嫚,北京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欧亚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370号***汉唐艺术文化村主楼第一层A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欧亚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复杂且不易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